中新网甘肃新闻11月13日电 (果伟强)2024年3月,家住兰州市西固区的王女士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套价值3000元的高级化妆品,一周后,平台物流信息显示商品已经由王女士所在小区的快递代收点签收。由于王女士当时正在外地出差,两天后才前往代收点取件,可工作人员翻箱倒柜,始终找不到王女士购买的商品,经调取出件记录后才发现,商品已被他人领取,至于是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取件错误,还是有人刻意冒领就不得而知。随后,王女士又通过网购平台联系卖家甲公司,要求补发一套化妆品,但遭到了甲公司的拒绝,王女士屡次协商无果后,遂将甲公司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西固区人民法院立即与被告甲公司联系,甲公司表示其已经履行了发货义务,商品丢失系物流公司和快递代收点的责任,与自己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此外,王女士提交的快递代收点出件记录也显示,王女士购买的商品的确寄到了其所在小区的快递代收点,只是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商品被他人领取。由于该代收点其实是一家便利店,没有配备专业的取件设备,店内虽有监控录像,可当天同时取件的人员非常多,无法判断究竟是谁取走了王女士的商品。
“商品到货后,物流公司有没有主动联系过你?”办案法官询问王女士。
“没有,每次网购的商品到货后,都是直接寄存到小区代收点。不仅我是这样,小区内所有居民网购商品后都是直接寄存到代收点,再由代收点发短信告知取件码,提前没有电话告知。”
案情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都能判断出货物丢失的责任主要在于物流公司和快递代收点。事实上,物流公司为图方便直接将快递寄存到代收点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同时排队取件人较多,很容易因疏忽大意而将货物错交他人。但即使如此,当顾客没有收到货物后,作为商品的卖方就能完全将货物丢失的责任推给物流公司或快递代收点吗?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甲公司因网络购物行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作为买受人的王女士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出卖人甲公司应当向王女士交付货物。虽然甲公司已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货物被他人签收,导致出卖人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被告甲公司辩称应由案外人物流公司向原告王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办案法官认为,被告甲公司与物流公司因委托运输货物行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但原告王女士与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物流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甲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的范畴,本案的原告王女士不是运输合同的缔约方,无权直接向物流公司索赔。当然,甲公司向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物流公司追偿。
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完)